一、 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热情礼貌、一支笔审批、分月结帐的原则。
二、 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管委会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市政府及其它部门来管委会办理公务的;
3、外地单位来管委会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 接待地点、标准及管理
1、公务用餐接待,一般定点进行,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确需到星级宾馆接待的应报领导批准。
2、接待标准。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厅级每桌不超过800元,处级每桌不超过500元,接待其它单位负责人每桌不超过300元。其他来管委会办公务的人员吃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此标准包括烟酒在内。超标准接待应报分管局领导特批,特批比例控制在公务接待总次数的10%以内。
3、接待费实行用餐标准控制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 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管委会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经办人在来客招待登记用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
2、管委会领导安排的接待,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口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不突破标准的,办公室直接安排,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办公室应报领导同意安排。
3、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台帐,对所有的公务接待逐笔登记。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其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 接待费用结帐
接待费实行一月一结,即在当月的前5天内结算上月经费。并履行以下程序:接待餐馆持菜单,用餐通知单,办公室对照台帐逐笔审核后,由接待点开出收据发票,经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再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呈领导审批,然后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 管委会各科室参照此制度执行。 |